
面对调解人员的提议,物业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最终物业公司同意按照发出收房短信通知后的第二日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用。
调解人员表示,物业公司无法举证,否则,未满足法定的交付条件,称其2020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经过灵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该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萧持玺 记者顾艳伟)4月7日,廖先生表示,廖先生爱人收到物业公司的收房短信通知。除了其爱人收到的短信收房通知,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其补缴收房前的物业费。廖先生在2020年购房,收取费用是以集中通知验房时间开始,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廖先生补缴2022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不是以业主实际验房的时间。2022年5月已电话通知业主来收房,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新圩市场监管所经过调查得知,2023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消费者廖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物业公司应当举证开发商于2022年5月履行了通知接房的手续,后因疫情等原因开发商一直未能交房,业主从次日起应该支付物业费。